【律例标题】计量基准治理法子
【颁布单元】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令第94号
【颁布功夫】2007-6-6
【失效功夫】
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4呼吁《计量基准治理法子》
《计量基准治理法子》经2007年5月30日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原国度计量局1987年7月10日颁布的《计量基准治理法子》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计量基准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基准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执行细则》有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界说、实现、保留、复现量的单元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丈量尺度定值凭据的实物量具、丈量仪器、尺度物质或者丈量系统。。。。。。。。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保留、守护、刷新、使用以及拔除计量基准,,,,,,,,该当遵守本法子。。。。。。。。
第四条 计量基准由国度质检总局凭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取的必要,,,,,,,,统一规划,,,,,,,,组织成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成立在国度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必要,,,,,,,,或工作前提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能够成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元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成立计量基准,,,,,,,,能够由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度质检总局申报。。。。。。。。
第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依照划定的前提和法式报国度质检总局核准。。。。。。。。
第六条 申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该当具备以下前提:
(一)可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
(二)拥有从事计量基准钻延注保留、守护、使用、刷新等项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三)拥有保留、守护和刷新计量基准装置及正常工作所需尝试室环境(蕴含工作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侵蚀、抗滋扰等)的前提;;;;;;;;
(四)拥有保障计量基准量值定期复现和维持计量基准持久靠得住不变运行所需的经费和技术保险能力;;;;;;;;
(五)拥有相应的质量治理系统;;;;;;;;
(六)具备参加国际比对、承担国内比对的主导尝试室和进行量值传递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七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该当向国度质检总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汇报;;;;;;;;
(二)钻研汇报;;;;;;;;
(三)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主持或认可的科学技术鉴定汇报和相应证明文件;;;;;;;;
(四)试运行期间的查核汇报、复现性和年不变性运行纪录;;;;;;;;
(五)检定系统表规划;;;;;;;;
(六)计量基准操作手册;;;;;;;;
(七)主体设备、从属设备一览表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 国度质检总局能够委托专家组对计量技术机构申报的计量基准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汇报。。。。。。。。
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内容该当切合本法子第六条和第七条划定要求。。。。。。。。
第九条 国度质检总局对专家评审汇报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核准该项计量基准的成立申报,,,,,,,,宣告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布告。。。。。。。。
经核准的计量基准,,,,,,,,由提出申报的计量技术机构保留和守护,,,,,,,,其掌管保留和守护计量基准的尝试室为国度计量基准尝试室。。。。。。。。
第十条 保留、守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该当保障持续满足第六条划定的前提。。。。。。。。
第十一条 保留、守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该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以下活动:
(一)排除各类变乱隐患,,,,,,,,以免计量基准失准;;;;;;;;
(二)参与国际比对,,,,,,,,确保计量基准量值的不变并与国际上量值的等效一致;;;;;;;;
(三)定期进行计量基准单元量值的复现。。。。。。。。
对于发展前款划定活动的有关情况,,,,,,,,计量技术机构该当实时汇报国度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刷新、拆迁计量基准;;;;;;;;必要刷新、拆迁的,,,,,,,,该当报国度质检总局核准。。。。。。。。
第十三条 计量基准刷新、拆迁实现,,,,,,,,并通过不变性运行尝试后,,,,,,,,必要复原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该当报国度质检总局核准。。。。。。。。
前款划定事项的申请、核准,,,,,,,,按本法子第七、八、九条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计量基准改值或因相应计量单元刷新而扭转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该当报国度质检总局核准。。。。。。。。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该当定期查抄计量基准的技术情况,,,,,,,,保障计量基准正常运行,,,,,,,,按规范要求使用计量基准进行量值传递。。。。。。。。
对因有关原因造成计量基准用于量值传递中断的,,,,,,,,计量技术机构该当向国度质检总局汇报。。。。。。。。
第十六条 国度质检总局以及保留、守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有关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对计量基准保留、守护、刷新的投入。。。。。。。。
第十七条 国度质检总局该当实时拔除不适应计量工作必要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撤销原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布告。。。。。。。。
第十八条 国度质检总局能够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查抄,,,,,,,,复核周期通常为5年。。。。。。。。
复核和监督查抄的内容蕴含:计量基准的技术状态、运行情况、量值传递情况、人员情况、环境前提、质量系统、经费保险和技术保险情况等。。。。。。。。
国度质检总局能够凭据复核和监督查抄了局,,,,,,,,组织或责令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有关计量基准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从事计量基准保留、守护或使用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计量基准进行不正当活动;;;;;;;;
(二)未推广计量基准有关汇报、核准造度;;;;;;;;
(三)有意败坏计量基准设备,,,,,,,,以至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
(四)不当操作,,,,,,,,未推广或未正确推广有关职责,,,,,,,,以至计量基准失准、停用或报废;;;;;;;;
(五)有意篡改、伪造数据、汇报、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六)不当处置、推算、纪录数据,,,,,,,,造成汇报和证书谬误。。。。。。。。
违反前款划定的,,,,,,,,由国度质检总局责令计量技术机构期限整改;;;;;;;;情节严沉的,,,,,,,,撤销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度计量基准尝试室称号,,,,,,,,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计量基准治理的国度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由国度质检总局掌管诠释。。。。。。。。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度计量局颁布的《计量基准治理法子》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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